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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因應110年1月15日起之強化入境旅客居家檢疫措施,請船舶業者及代理行配合辦理
- 發布日期:2021-01-26
- 發布單位:民政課
- 內 容: 一、本(110)年1月12日核定「強化居家檢疫措施之旅客入境前配合事項」(如附件),考量船舶特性,對於搭乘船舶入境之船員,得於抵達我國港埠下船時,再登入「入境檢疫系統」進行健康申報並完成檢疫居所線上切結;少數無法線上申報者,應填寫紙本「入境旅客之居家檢疫居所切結書」。
二、請船舶業者應事先安排船員入境後之檢疫住所,倘抵達國際港埠下船時仍未能提供居家檢疫居所,除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得依法裁處最高新臺幣15萬元罰鍰,並由檢疫人員偕同搭乘防疫車隊至集中檢疫所自費完成14天檢疫,必要時請港務警察派員協助,且不予發放防疫補償金。
詳細內容請見附件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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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公文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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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配合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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